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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2021-03-25 16:51:21
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详细介绍:

建筑资质代办

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

(三)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按照158号部令及190号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七)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8、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10、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11、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二)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四)申请材料第(一)1、2、3、4、5、6、7、8、9、11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三)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四)申请材料第(一)1、2、3、4、5、6、7、8、9、11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四)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五)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四)申请材料第(一)1、2、4、7、8、9、11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四)申请材料第(四)1、2、4所列材料。

(六)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四)申请材料第(一)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七)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材料(四)第(一)条1、2、3、4、5、6、7、8、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八)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七)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报材料要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五)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纸质资料及光盘;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乙级、丙级和事务所工程监理资质的办理程序:

(1)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http://xzsp.gzjs.gov.cn/MCredit/approveweb/gzmain/jlLogin.aspx)提交有关电子资料后,再提交有关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满足许可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经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及网址

办理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建设厅5楼

联系电话:0851-5360008;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gzj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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